常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2.4 组织体系框架图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4 指挥和协调
4.5 应急处置
4.6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4.7 信息发布
4.8 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分析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装备保障
6.3 人力资源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经费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7.3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表
1.总则
1.l 目的
为建立健全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1.2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湘政办函〔2 006〕216号)和《常德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常政发〔2005〕1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l.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安全隐患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影响。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响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各部门配合、上下联动应急工作机制,属地为主,分级响应。
(3)坚持分类管理,科学处置。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放射性污染等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实施应急处置,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4)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积极发挥现有专业及社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常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常德军分区后勤部长、市武警支队支队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公用事业局、市卫生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气象局、市财政局、市通信部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
贯彻国家、省、市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指挥协调、指导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决定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环境应急机制,组织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环境应急宣传工作;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组织协调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制订有关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建立和完善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及监测系统,开展应急处置和现场监测的人员培训,组织预案演练活动,承担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环保局 建立健全反应快速、保障协调的应急机制;参与突发环境应急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和协调工作;提供现场污染物分析监测、放射源处置的技术支持。
常德军分区 协调驻常部队、武警参加救援、抢险。
武警常德市支队 组织现场警戒和抢险救灾等工作。
市公安局(含市消防支队) 组织、协调火灾事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恐怖事件等引发的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对现场的火灾灭火与泄漏控制,或可能导致火灾、泄漏的隐患处置。
市安监局 配合拟制因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预案,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发改委 负责将全市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市经委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交通、电力保障等有关协调工作。
市民政局 储备、管理、调配救济物资,负责受害群众的生活救济。
市交通局 组织协调船舶、港口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由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公用事业局 负责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供水水源的安全和环卫工作。
市卫生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医疗救治,组织协调卫生防疫工作,为事发地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参与环境监测。
市水利局 配合拟制市重点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参与市重点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林业局 负责对珍稀濒危物种栖息地遭受污染威胁的物种保护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市农业局 参与环境监测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气象局 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气象数据
市财政局 负责安排市环境应急体系建设和运行经费。
通信部门(电信、移动、铁通、联通、邮政等) 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通信畅通。
2.2.4 专家组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由各方面专家组成,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直接或潜在影响进行评价,为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决策依据。
2.3 组织体系框架图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l.1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对市内(外)环境信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和整理传报工作。
3.1.2 市、区县(市)、乡镇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1)环保部门负责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2)交通部门负责水上船舶、港口污染事件信息等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
(3)环保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安监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3.1.3 环保部门负责环境污染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和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监控;交通部门负责水上船舶、港口污染事件的信息监控,环保部门会同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监控。
3.1.4 县级以上环境事件应急机构应当建立值班制度,接受目击者、当事人、知情人的报警。全市要逐步建立统一的环境事件电话报警与信息监测、传递、发布网络,实现信息社会化。
县级以上环境事件应急机构在接收到环境事件的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分析、核实,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会商,对事件的可能性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环境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一切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上级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通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市环保局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组织开展对产生、贮存、运输和销毁的废弃化学品及放射源的普查,掌握全市环境污染源的产生原由、种类及区域分布情况等;负责全市环境应急信息、指挥系统的研究、开发与建设,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了解市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3.2.2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2.3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区县(市)、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疏散、转移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3)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睛况;
(4)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市、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本级环境事件预警体系,逐步形成全市二级环境预警监测、信息收集与传递、预警发布、应急指挥的环境事件预警网络。
3.3.2 市环保局负责建立全市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和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市交通局负责建立船舶污染事件应急设备库和船舶污染快速反应系统。
3.3.3 市环保局负责建立市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和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3.3.4 市环保局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设突发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蓝色预警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4.应急响应
4.l 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一般环境事件(Ⅳ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四级。
4.1.1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发生3人以下死亡;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县(市)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1.2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或重伤50人以下;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1.3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发生1 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区县(市)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4.1.4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符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或重伤l 00人以上;因突发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Ⅳ级响应:
(1)事发地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相应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2)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与事发地区县(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并提供技术支持。
必要时派出应急处置队伍或请求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给予支援。
4.2.2 Ⅲ级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及相关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相关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市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通与事发地县区、乡镇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并及时向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省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必要时请求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给予支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无条件出动最强的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增援;专家组的专家、具备监测能力的各类环境监测机构积极主动提供技术支持,确保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有序、科学的进行。
4.2.3 Ⅱ、Ⅰ级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相关区县(市)、乡镇立即启动相应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调动一切力量控制事件的恶化;市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通与事发地区县(市)、乡镇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省环境应急指挥部;严格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与处理的有关要求及时报告事件信息,严禁迟报、谎报、瞒报;相关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所辖应急处置力量,服从上级的统一指挥部署,积极采取具体行动;相关区县(市)和乡镇、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无条件出动最强的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本行政区内的相关专家、具备监测能力的各类环境监测机构积极主动提供技术支持,为现场应急指挥部出谋划策,确保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有序、科学的进行。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 报告时限与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告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成员单位;情况特别重大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办公厅或者国家环保总局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确认部门(单位),在确认环境事件级别后1个小时内报告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在确认较大(Ⅲ级)环境事件、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后1个小时内报告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其相关成员单位,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4.3.2 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形式,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其中,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4.3.3 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1)突发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事件发生地政府向上级政府报告。由省人民政府提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港澳办、台办和外交部启动相应预案。
(2)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由事件发生地向上级政府报告。由省人民政府提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外交部,提出需要得到援助的国际机构、事项内容、时机等,由外交部联系,按照信息发布有关规定由指定机构向国际社会发出呼吁信息。
4.3.4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市,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市州、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接到突发环境事件通报的市、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辖区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相邻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
4.4 指挥和协调
4.4.1指挥协调机制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和可能受到影响的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环境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等作出科学的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意见。
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应及时、主动地向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气象、交通、水利等部门(单位)应及时提供事发前后的有关数据资料,供应急处置参考。
4.4.2 指挥协调的内容
(1)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疏散、转移群众返回时间;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2)环境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启动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为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工作;组织协调本系统、本单位应急资源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环境应急指挥部报送应急处置信息。
4.5 应急处置
4.5.1市环保局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事发地各环境监测机构根据需要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市环境应急指挥成员单位各专业监测机构,在事件发生后,根据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迅速进入现场开展专业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进行监测,并随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台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及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的依据。
4.5.2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具体措施如下: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受到污染威胁的人员。
(2)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危险源,尽快中止污染源扩散,及时发布关于污染物扩散可能影响的区域和重要基础设施等信息;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和生产设备,防止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3)环境应急监测机构迅速进入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确定现场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污染物扩散范围,划定污染区域,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数据和污染趋势评估意见。
(4)启用应急物资和设备,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尽力抢修被污染或损害的供水、供气、供电、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
4.6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4.6.l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处置现场的有关规定。
4.6.2 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和环境事件特点等,告知群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定群众疏散、转移方式,指定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群众安全疏散、转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7 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新闻办按照《常德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4.8 应急结束
4.8.1 应急结束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清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8.2 应急结束的程序
(1)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结束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应急指挥部批准。
(2)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人民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善后工作
5.l 善后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害范围及程度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的恢复建议。
5.2 社会救助
各类社会团体、个人及国外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市有关募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与监督。
市人民政府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环境保险。环境事件发生后各保险机构深入事件发生地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5.3 分析评价
5.3.l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对每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及时予以总结,并作出科学评价,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局。
5.3.2市环保局负责对全市环保系统的环境应急机构、队伍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环境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进行考核和评价。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市电信、移动、铁通、联通、邮政等部门负责通信与信息线路的维护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6.2 装备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发挥现有应急能力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污染源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
6.3 人力资源保障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基层环境应急队伍的能力建设,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力量;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大中型冶金、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队伍的培训。
6.4 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处置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随时为环境应急提供后续支援和技术支援。
6.5 资金保障
6.1.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