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即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害物质或其它危险废物,并且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依法应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规定,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即造成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第338条规定处罚。
青藏铁路:环保投资15.4亿元
青藏铁路——我国第一条生态环保铁路,全长1142公里,穿越了可可西里、三江源、羌塘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整条铁路环保投资15.4亿元,填补了我国大型工程环保建设领域的多项空白,并首次与铁路所经省区签订环保责任书;首次为野生动物修建迁徙通道;首次成功在高海拔地区移植草皮……
“6.5亿”与“6棵树”的启示
据报道,前不久,澳大利亚一项投资6.5亿澳元的大型纸浆厂工程被政府叫停,因为建厂要砍掉6棵红桉树,而树上栖息着红尾黑凤头鹦鹉。环保人士指出,红尾凤头鹦鹉非常“恋家”,不会轻易乔迁,砍树无异于间接杀害濒危鸟类,属于违法行为。我们无法深究这6棵树和上面栖息的鹦鹉,是否是导致项目叫停的唯一原因,但这件事所折射出来的环保意识还是给我们以启示:经济建设与环境、生态保护等,是一对矛盾。在解决这对矛盾时,后者应当被放在越来越重要的位置,甚至不惜让前者退让。这种退让是颇有深意的,值得我们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