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完成我市2008年度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污染减排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对象是各县市区政府和德山经济开发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
第三条 全市污染减排目标考核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要求、主要指标完成情况两个方面。
基本要求考核指标是:污染减排领导机构及工作机构设立情况;减排工作专项经费、舆论宣传、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考核机制、污染减排档案、“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及年度计划、总量分解、污染减排季报、污染减排监察与核查的实施及完成情况等。
主要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及总量削减项目完成情况,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及总量削减项目完成情况等。
第五条 整个考核工作由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织, 2009年初考核2008年度工作,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定量考核得分主要根据市环保局组织的季度减排核查结果和年度考核综合认定。年度考核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资料、看现场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 考核采用累计计分制,综合评价按累计分计算,按分数评出优秀、达标、不达标等三个档次。污染减排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90分以下、70分以上(含70分)为达标,70分以下为不达标。其中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为“一票否决”指标,即不能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削减任务的,为不达标。
第七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正式对外公布,并通报干部管理部门,作为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为污染减排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县市区(管理区)领导干部,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没有完成污染减排指标任务和减排项目计划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一律不得评优评先,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不得评为“双文明”单位或授予有关荣誉称号,并暂停该县市区(管理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收回国家、省、市授予该县市区(管理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和减排项目计划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并提交整改方案。对因工作不力或整改不到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影响全市减排工作指标完成的,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该县市区(管理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1:常德市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责任制考核计分办法
附件2:各县市区(管理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