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本局工作人员的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加强责任感;尽量减少人为的损失,特制订本制度。
一、本局工作人员被投诉,经查实有责任的,责令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先和年度考核评定为优岗以上档次的资格。
二、对上级或木局交付的工作任务未完成的,对其进行警示或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先和年度考核评定为称职以上档次的资格。
三、由于主观原因造成的效率低下,办理公务超过“限时办结制度”时间达2个工作日以上的,调换岗位并给予警告行政处分;延时达3个工作日以上并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辞退井视情况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直至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四、对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辞职并给予记过以下行政处分;并且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辞退并给予降级以上行政处分。
五、责任意识淡薄,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等,责令辞职并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六、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国有资产或他人财产损失或浪费的,责令辞职并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七、对所主管或审批的建设项目监管、把关不严。发生环境问题或经济损失的,责令辞职并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八,在公务活动申因接受吃请、收受礼物、流连于高档娱乐场所而损害木部门乃至政府形象的,责令调换岗位并给予警告行政处分;并且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辞职并视情况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直至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九,附则:
1、上述过失中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一定比例由责任者赔偿。
2、上述所犯过失,除追究直接责任者外,直接分管该工作的上级(直至局领导)负责人负连带责任,给予相应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