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之一
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要求,按照现场监测与排污系数及物料衡算法相结合,技术手段与调查手段相结合的普查技术路线,为保证污染源普查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制定本规定。
一、监测范围
1、国控重点污染源: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环办函[2007]93号)中的所有企业;
2、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所有城市及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
3、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排放量65%的省控重点污染源(以2005年环境统计的排放量数据筛选)。
4、2005年度以来国家、省、市(地)、县级管理的新投产的项目(已通过验收或试生产,造成事实排污1个月以上)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与占省控重点污染源排放量低线相当的排污单位。
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污染源普查的需要和实际能力,可确定其它需要监测的污染源。
二、监测项目
1、 基本监测项目
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普查的污染物重点为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
废水:废水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总铬(或六价铬)、氰化物、总磷;
废气:废气流量、烟尘、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对各类污染源,上述污染物在其对应的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中有规定的,或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相应的控制项目指明规定了工艺过程和行业的,进行监测;未明确规定的,根据污染源特点和排污情况从上述项目中确定需监测的污染因子。
重金属类(汞、镉、铅)和砷、磷监测项目,是指未过滤水样中的总浓度。汞、镉、铅包括无机的和有机结合的、可溶的和悬浮的浓度总量;砷和磷是指单质态、无机态和有机结合的浓度总量。不论在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控制项目是何种类价态、形态,均监测其总浓度。铬(或六价铬)、总氰化物(或氰化物)按照排放标准规定的控制项目分别监测。
2、 其它需增加监测的项目
(1) 火电厂及集中供热厂:燃料中灰份和含硫量;除尘效率、脱硫效率;
(2) 电解铝、水泥、陶瓷、平板玻璃制造行业:废气中氟化物;
(3) 城镇污水处理厂:BOD5(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
(4) 造纸(221纸浆制造、222造纸)、农副食品加工(132饲料加工、133植物油加工、134制糖、135屠宰及肉类加工、136水产品加工、139其他农副产品加工)、食品制造(143方便食品制造、144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145罐头食品制造、146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饮料制造业(151酒精制造、152酒的制造、1533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1534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BOD5(五日生化需氧量)。(有关行业名称前的数字为该行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和污染源普查的需要,按照污染源行业和工艺特点,适当增加工艺性特征污染物。废水项目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选择;废气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0]38号文附件)选择。
三、监测频次
国控重点污染源、省控重点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从2007年第一季度起,废水污染源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废气污染源每半年至少监测1次;用于供暖的集中供热设施仅采暖期监测1次。
四、监测布点与采样
1、 废水中汞、镉、六价铬、铅、砷的监测,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的设施排放口采样。
2、 废水其它项目的监测,在厂区外排口或厂区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所有排放口均须分别采样、分析。
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染源,应对每个污染源单独采样、分析。
3、 所有废水或废气排放口,在采样监测污染物浓度时,均须同步监测废水或废气流量。
4、 污染源的监测,应根据已了解掌握的污染源生产工艺特点和排放规律,选择代表性时段采样。未掌握排放规律和周期的废水污染源,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规定,选择1~2个生产周期加密监测,确定采样的代表性时段。
5、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出口均须采样监测。
6、 废水采样位置的具体设置要求、采样方法和样品的现场处理、流量测定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的规定执行。
7、 有条件的地方,对非稳定排放的废水污染源,可采用比例采样器采集废水样品。
8、 废气采样点位的位置条件与布设、采样方法与操作、流量测定执行《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的规定。
五、分析方法
监测分析方法原则上选用国家和环境保护行业监测分析方法标准,详见表1。
表1 重点污染源监测分析方法
|
项 目 |
监测方法 |
方法来源 |
|
废
水
监
测 |
废水流量 |
污水流量计法、流速仪法、量水槽法、容积法、溢流堰法 |
HJ/T 91—2002
HJ/T 92—2002 |
|
化学需氧量(COD) |
重铬酸钾法 |
GB11914-89 |
|
氨氮 |
钠氏试剂比色法 |
GB 7479—87 |
|
蒸馏和滴定法 |
GB7478-87 |
|
石油类 |
红外分光光度法 |
GB/T16488-1996 |
|
挥发酚 |
蒸馏后用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
GB 7490—87 |
|
汞 |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GB7468—87 |
|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
GB7469—87 |
|
镉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GB7475-87 |
|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
GB7471-87 |
|
六价铬 |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
GB7467-87 |
|
总铬 |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
GB7466-87 |
|
铅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GB7475-87 |
|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
GB7470-87 |
|
砷 |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
GB7485-87 |
|
总氰化物 |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一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
—— 硝酸银滴定法
—— 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 |
GB 7486-87 |
|
氰化物 |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二部分 总氰化物的测定
—— 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 |
GB 7487-87 |
|
总磷 |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
GB 11893-89 |
|
总氮 |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
GB 11894-89 |
|
生化需氧量(BOD5) |
稀释与接种法 |
GB7488-87 |
|
pH |
玻璃电极法 |
GB6920—86 |
|
废
气
监
测 |
废气流量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
GB/T16157—1996 |
|
烟尘、粉尘 |
|
二氧化硫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
HJ/T56—2000 |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
HJ/T57—2000 |
|
氮氧化物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
HJ/T43—1999 |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
HJ/T42—1999 |
|
氟化物 |
大气固定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
HJ/T67—2001 |
|
燃
料
成
份 |
煤质灰份 |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
GB/T212—2001 |
|
燃料含硫量 |
煤中全硫量分析 |
GB/T214—1996 |
|
深色石油产品硫含量测定法(管式炉法) |
GB/T387—1990 |
|
石油产品硫含量测定法 |
GB/T17040—1997 |
对于技术成熟、仪器设备条件具备的新的监测技术方法,经过方法精密度、准确度和适用性检验后,也可以采用。如:
氰化物、氨氮、挥发酚、总磷、总氮:流动注射法;
镉、铅、砷:等离子光谱/质谱法(ICP/MS);
汞、砷:原子荧光法。
六、质量保证
1、 工况要求:污染源监测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达到设计生产能力75%以上的情况下进行。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标准规定执行。总体工况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可根据污染源工艺和生产设施情况,分部分调整工况监测。对确实无法调整达到规定工况要求的,应在生产设施运行稳定的条件下监测。
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监督、记录工况,污染源生产设备、治理设施应处于正常的运行工况。
2、 污染源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国家有关规定、监测技术规范和有关质量控制手册执行。
3、 废水监测:根据监测项目正确选择样品容器、保存方法。采样后,尽快分析测定。每个地市每季度采样应采集不少于监测排污口数量10%的平行样。
4、 废气监测:采样器在进现场前应对废气流量测定设备、采样器流量计、气体分析仪器等进行校核。根据所测得的流速等参数值,及时调节采样流量,保证颗粒物的等速采样条件。废气采样器要有相应的加热和恒温、除湿功能,保证采样效率。
5、 实验室分析:实验室分析过程每季度每个监测项目一般应加不少于10%的平行样;对可以得到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每季度应做10%的质控样品分析;可进行加标回收测试的项目,条件许可时做10%的加标回收样品分析。
6、 妥善保存好监测采样、分析的原始记录,确保能够复原再现采样监测过程。按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有关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和填报,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三级审核。
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要加强对辖区内各地(市)重点污染源监测的技术指导、管理与核查,采用现场检查、资料审查、随机抽样监测和其他有效的方式,审核各地污染源监测数据的质量,复核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必要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测。
七、任务安排与要求
1、 污染源监测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各地环保局组织落实。原则上由各地(市)环境监测站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污染源数量多、监测任务重的地区可组织技术条件好、有监测资质的区、县环境监测站承担部分监测任务。
2、 各地环保局要建立环境监察、环境监测协作联动制度,共同做好污染源的核查与监测工作。污染源现场监测时,环境监察部门应派员协助监测人员尽快进入现场,核查、记录生产工况及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现场资料数据;对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仪器设备的污染源,要记录采样监测时段自动监测数据。
3、 各地环保局要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库。
4、 各地环保局要加强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的指导和督促工作;各排污单位必须完善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设置符合规范化要求的永久性采样口、采样作业平台以及安全、供电等设施,确保污染源监测工作根据需要随时可以进行。
关于污染源普查重点源监测工作的补充通知
为保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7年2月14日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开展2007年重点污染源监测工作,其后,我办印发了《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技术规定》(普查办[2007]1号)。针对各地在监测工作出现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规定和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第一季度未开展监测的重点源,2007年年底前必须完成补测,保证废水重点源全年监测4次,废气重点源全年监测2次。
二、国控、省控重点源中已关闭、停产的企业,可不再列入普查监测范围,但应补充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相当的企业纳入普查的重点源监测范围。污染源普查验收时将核查关、停企业的相关手续。
三、污水处理厂包括各级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或处理联片多家企业废水的集中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专门或综合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置厂。
四、2005年以来新、改、扩建项目,已生产或试生产的(造成事实排污1个月以上),其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或高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65%的省控重点源的排放量,不论审批的级别,均应纳入普查监测重点源范围。未通过验收的,按照其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时提供的排放量数据,确定是否纳入普查监测范围。
五、根据普查工作的需要,在2007年下半年的监测中对企业的废水、废气治理设施的进口废气量或废水量、相应的污染物浓度,均要求开展监测。
六、两套污染治理设施共用一排气筒的,若条件许可,应分别监测除尘、脱硫效率;确实有困难的,可监测其平均除尘、脱硫效率。
七、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企业,其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中含有重金属的,应监测一类污染物(重金属);不使用含一类污染物原、辅材料的,或排放废水中不含一类污染物的,排放废水可不监测一类污染物。
八、生活垃圾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场按照《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技术规定》中基本监测项目,开展监测。废水监测项目:废水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总铬(或六价铬)、氰化物、总磷;废气监测项目:废气流量、烟尘、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九、火电厂及集中供热厂燃料灰份、硫份监测,应在燃煤输送带或投料口取样,同时要求企业提供燃料使用量及燃料品质分析报告。
十、污染源监测数据是核定污染源产、排污量的重要依据,纳入普查监测范围的重点源的监测由各地环境监测站和企业向当地污染源普查机构提供,并在普查时填报普查监测结果表。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之二
为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切实完成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保证此次普查结果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依据《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61-2001)》,制定本规定。
一、监测的对象和范围
监测对象是全国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采、冶炼和加工过程中的污染源,即伴生矿原料及产生的废气(气溶胶)、废液(废水)、固体废物(尾矿、 废渣)中放射性核素含量;其中伴生矿原料包括伴生矿原矿、精矿。伴生矿监测对象和范围参考表1。
表1 伴生放射性矿监测范围及对象*
|
序号 |
行业部门 |
相关企业 |
|
1 |
有色金属 |
铜、锆、钛、锡、钼、铝、铅、锌、镍的开采、冶炼及加工 |
|
2 |
稀土 |
铈、镧、铕、钽、铌的开采、冶炼及加工 |
|
3 |
黑色金属 |
铁矿开采、冶炼 |
|
4 |
化学工业 |
硫酸、磷酸、磷肥、颜料、氟石生产、加工及制造 |
|
5 |
建材 |
天然石材、耐火材料、粘土、陶瓷、玻璃的加工与制造 |
|
6 |
燃料 |
石油、天然气、煤矿开采及燃煤电厂 |
|
7 |
水务 |
污水处理、给水处理、地热开发利用 |
|
8 |
进出口贸易 |
进口伴生矿 |
注*表中所列出的行业和范围是有可能伴生放射性的,各监测单位在确定监测范围和对象之前,应先进行初测和调查,以确定需要开展监测工作的对象。
二、监测项目和监测布点、采样
(一)监测的项目
大气: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氡(或钍)浓度;
废气(气溶胶):总α、总β的放射性比活度;
废液(废水):总U、232Th、226Ra,总α、总β放射性比活度;
原料:总U、232Th、226Ra,总α、总β的放射性比活度;
固体废物(尾矿、 废渣):总U、232Th、226Ra,总α、总β放射性比活度。
(二)监测布点与采样
1、废水项目的监测,在厂区外排口或厂区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所有排放口均须分别采样、分析。
2、所有废水或废气排放口,在采样监测放射性污染物浓度时,均须同步监测废水或废气流量。
3、废水、废气的采样位置、采样方法和样品处理应按照《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61-2001)》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监测的内容及取样原则详见表2。
表2 取样原则和监测项目
|
普查对象 |
取样原则 |
分析项目 |
|
原料和产品 |
每个企业取样数不少于3个;产生量大于1000t/a的企业,取样数不少于5个 |
总U、232Th、226Ra、含量、总α、总β
|
|
废石、废渣 |
每个企业取样数不少于3个;产生量大于1000t/a的企业,取样数不少于5个 |
总U、232Th、226Ra含量、总α、总β、周围γ剂量率水平
|
|
废水 |
排放口、受纳水体排放口上、下游取样 |
总α、总β、总U、232Th、226Ra含量
|
|
废气
(气溶胶) |
排放口取样 |
总α、总β
|
|
大气 |
不少于5个 |
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氡(或钍)浓度 |
三、监测频率
一年二次,异常点加大监测频率。
四、分析方法
分析方法见表3。
表3 分析方法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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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对象 |
监测项目 |
监测方法 |
依据标准 |
|
大气 |
氡子体α潜能值 |
两端计数法 |
《空气中氡及其子体测量方法》 |
|
废水 |
铀 |
液体激光荧光法 |
GB6768-86《水中微量铀分析法》 |
|
钍 |
树脂萃取分光光度法 |
GB11224-89《水中钍的分析方法》 |
|
镭-226 |
硫酸钡共沉淀射气闪烁法 |
GB11214-89《水中钍的分析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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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放比活度 |
蒸发、饱和厚层相对比较法 |
《水质量-非盐分总α、总β活度测量》 |
|
废水流量 |
污水流量计法、流速仪法、量水槽法、容积法、溢流堰法 |
HJ/T91-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
|
固体废物 |
放射性核素 |
γ谱分析 |
GB11743-89《土壤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 |
|
总放比活度 |
饱和厚层相对比较法 |
《水质量-非盐分总α、总β活度测量》 |
|
废气
(气溶胶) |
总放比活度 |
直接测量法;
厚源法、蒸发法 |
α、β测量装置;
EJ/T1045-1998《水中总α放射性测定—厚源法》;EJ/T 900-1994《水中总β放射性测定—蒸发法》 |
|
环境辐射水平 |
环境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 |
直接测量法 |
GB/T14583-93《环境地表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测定规范》 |
五、质量保证
各监测单位根据《电离辐射质量保证一般规定(GB8999)》和《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61-2001)》,严格按照辐射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一般程序实施。
1、建立监测质量保证机构;
2、辐射监测人员应掌握辐射防护知识,正确熟练地掌握监测中的操作技术和质量控制程序,掌握数理统计方法,获得辐射环境监测合格证,持证上岗;
3、监测仪器检定和检验,应严格按照国家计量法的要求执行;
4、监测方法应严格按照本规定表3的要求进行分析测量;
5、采样的质量保证,应严格按照《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61-2001)》第六章和本规定表2的取样原则要求进行布点、采样和对样品的管理;
6、妥善保存监测采样、分析的原始记录,确保能够复原再现采样监测过程。
7、实验室内、实验室间的质量控制和数据处理、填报按国家相关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六、任务安排与要求
1、放射性污染源监测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组织落实,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辐射环境监测站(中心)承担。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相关技术单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的业务进行指导、核查,并对监测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放射性污染源监测人员应进入现场,核查、记录生产工况及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现场资料数据。放射性污染源监测可与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同时开展,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污染源的核查和监测工作。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要建立放射性污染源监测数据库。
为切实有效实施《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技术规定》,做好全国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采、冶炼和加工过程中污染源的初测和调查工作,准确确定相关重点监测对象和范围,确保此次普查结果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现对《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技术规定》做如下说明。
一、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源重点监测对象的初测方法
鉴于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中放射性水平受成矿条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技术规定》表1中的相关企业并不一定都含有较高的放射性水平,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初测。对可能伴生放射性的初测和调查依据:(1)矿石或主要原材料(如精矿)中U、Th系核素的含量大于0.1Bq/g(该数据可通过查阅矿石或精矿的全成分分析报告获得);(2)矿石或主要原材料(如精矿)表面1m处的γ剂量率超出“当地本底水平+50nGy/h”;(3)主要废物(如尾矿、尾渣)表面1m处的γ剂量率超出“当地本底水平+50nGy/h”作为确定监测对象和范围的准则。只要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中的一个,就必须对该企业进行伴生放射性污染取样监测。
二、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重点监测的范围和对象
按照如下原则确定重点监测范围:(1)国际上或我国已有调查数据表明,该行业可能存在超过审管限值的放射性污染水平,放射性污染问题相对突出;(2)该行业在我国的发展规模较大;(3)产生的放射性水平较高的残留物通常会被再利用;(4)放射性污染样品的获取相对容易。国内已有明确放射性控制限值的产品不列入调查。
按照上述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采、冶炼和加工过程中污染源的监测范围及对象见表1。
表1 伴生放射性污染源监测范围及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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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监测范围 |
监测对象 |
|
1 |
稀土 |
稀土矿(包括独居石、氟碳铈矿、磷钇矿、离子型稀土矿)的开采、选矿、冶炼(包括酸法和碱法冶炼)和分离;生产稀土氧化物和碳酸稀土 |
稀土开采:原矿和废石;
选矿:尾渣、精矿和排放废水;
冶炼和分离:废渣和废水 |
|
2 |
铌/钽 |
开采铌/钽矿、选矿;
利用烧绿石通过高温化学处理生产铌和铁铌;
用钶铁矿、钽铁矿提取铌和钽;
利用钽/铌精矿生产氧化钽、氧化铌或其它产品 |
铌/钽矿开采:原矿和废石;
选矿:尾渣、精矿和排放废水;
铌/钽、氧化铌/钽的提取和生产:废渣和排放废水 |
|
3 |
锆石和氧化锆工业 |
锆石砂开采和选矿;利用锆石生产氧化锆和金属锆 |
锆石砂开采和分离:原矿和废渣;
利用锆石生产氧化锆和金属锆,高温熔炼锆砂生产氧化锆产生的烟气;
化学法生产氧化锆流出物的排放 |
|
4 |
锡 |
锡矿开采,选矿和冶炼 |
锡矿开采:原矿、废石和排放废水;
锡矿熔化工业中的产生的尾渣和废水 |
|
5 |
铅/锌矿 |
铅/锌矿开采,选矿和冶炼(包括湿法冶炼和火法冶炼) |
铅/锌矿开采:原矿、废石;
选矿:精矿和排放废水;
冶炼:渣和排放废水 |
|
6 |
铜 |
铜矿(包括铜氧化物、硫化物和碳酸盐)的开采、选矿、冶炼和精炼 |
铜矿开采:原矿和废石;
铜矿石浮选、生物浸出(堆浸)、精炼过程中产生的尾矿、残渣和排放废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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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钢铁 |
铁矿石(Fe3O4和 Fe2O3)开采和冶炼 |
铁矿石开采:原矿和废石
铁矿石选矿:尾矿、精矿和排放废水;
铁矿石冶炼:铁矿渣、高炉矿渣和钢渣;熔炼炉的飞灰和底灰 |
|
8 |
磷酸盐工业 |
磷酸岩矿的开采;用酸处理磷酸岩生产磷酸或直接生产磷肥;用磷酸岩高温焚烧形成磷,再用来生产高纯度磷酸 |
磷酸岩(磷灰石)的开采:原矿和废石;
磷酸湿法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磷石膏和排放废水;
磷酸盐热处理过程产生的矿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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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煤 |
煤和煤矸石的开发利用、燃煤电厂 |
煤矿、燃煤电厂的煤渣和粉煤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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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铝 |
铝(铝钒土)的开采和冶炼 |
铝(铝钒土)的开采:原矿和废石;
冶炼:铝矾土用苛性钠(氢氧化钠)中和产生的赤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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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钒 |
钒矿的开采、冶炼 |
钒矿的开采:原矿和废石
冶炼:固体废渣 |
注*各监测单位在确定取样监测的范围和对象之前,应先按本说明“一、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源重点监测对象的初测方法”进行初测和调查,确定需重点监测的污染源。
三、监测项目
根据放射性污染物样品获取的难易程度和实践经验,要求对重点行业必须进行以下放射性污染物指标的监测:
1、矿石或主要原材料(如精矿)、主要废物(如尾矿、尾渣)表面1m处的γ剂量率超出“当地本底水平+50nGy/h”,但不超出“当地本底水平+150nGy/h”的,取样监测(1)原料:总U、232Th、226Ra放射性活度浓度;(2)固体废物(尾矿、废渣、废石):总U、232Th、226Ra放射性活度浓度。
2、矿石或主要原材料(如精矿)、主要废物(如尾矿、尾渣)表面1m处的γ剂量率超出“当地本底水平+150nGy/h”的,取样监测(1)废气(气溶胶):总α、总β的放射性比活度(贝克/标立方米);(2)废液(废水):总α、总β放射性比活度;(3)原料:总U、232Th、226Ra放射性活度浓度;(4)固体废物(尾矿、废渣、废石):总U、232Th、226Ra放射性活度浓度。
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由各地区环境辐射监测站(中心)承担。各监测单位可根据本辖区产业结构特点和污染源普查的需要,按照污染源行业和工艺特点,参照《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技术规定》选择特征污染物监测行业和项目。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之三
为规范全国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制订本规定。
(一)规范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工作,保证普查工作质量。
(二)确定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的具体对象、技术路线、方法、内容和步骤。
(三)指导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表式的设计和普查软件的开发应用。
工业源的普查对象为除建筑业以外所有工业行业的产业活动单位;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普查对象为各类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单位。
产业活动单位包括(1)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生产单位;(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或可能有污染物产生的产业活动单位。
1、以区、县(市)为基本普查单元,工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一律按照属地原则确定普查对象。
(1)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法人单位,一律纳入该二级法人单位所在地的普查。
(2)同一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厂区,纳入各厂区所在区域普查。
(3)大型公共供暖企业按照企业各生产区域或生产设施(锅炉)所在区域,纳入区域普查。
2、至2007年12月31日以前新建投入试生产、试运行且尚未通过验收,但已造成事实排污1个月以上的建设项目,纳入本次普查;试生产未通过验收,事实排污不足1个月的建设项目,不纳入本次普查。
3、至2007年12月31日以前关闭的污染源和在2007年度未进行生产的停产的污染源不纳入普查对象;在2007年度造成事实排污1个月以上的停产污染源,纳入普查。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工业源的规模、排污特点和排污量,本次普查将工业源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详见表1)。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填报工业源普查详表)和简要调查(填报工业源普查简表)。
表1 重点污染源及一般污染源行业分类
|
重
点
污
染
源 |
①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
|
②以下11个工业行业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
|
造纸及纸制品业(C22)
农副食品加工业(C13)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C26)
纺织业(C17)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C32)
食品制造业(C14) |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C44)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C19)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C25)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C31)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C33) |
|
③以下16个工业行业规模以上企业: |
|
饮料制造业(C15)
医药制造业(C27)
化学纤维制造业(C28)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C37)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C06)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C09)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C20)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C07) |
通用设备制造业(C35)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C08)
非金属矿采选业(C10)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C18)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C46)
金属制品业(C34)
专用设备制造业(C36)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C40) |
|
一般污染源 |
①以下16工业行业中规模以下企业: |
|
饮料制造业(C15)
医药制造业(C27)
化学纤维制造业(C28)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C37)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C06)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C09)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C20)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C07) |
通用设备制造业(C35)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C08)
非金属矿采选业(C10)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C18)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C46)
金属制品业(C34)
专用设备制造业(C36)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C40) |
|
②以下12个工业行业中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
|
其他采矿业(C11)
烟草制品业(C16)
家具制造业(C21)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C23)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C24)
橡胶制品业(C29)
塑料制品业(C30) |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C39)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C41)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C42)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C43)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C45) |
注:规模以上企业为全部国有工业企业和全部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企业。
(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等。
1、城镇污水处理厂:包括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污)水集中处理装置和其他污水处理设施。
(1)城镇污水处理厂:指在城市(镇)或工业区,城市污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雨水)通过排水管道集中于一个或几个处所,并利用由各种处理单元组成的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净化处理,最终使处理后的污水和污泥达到规定要求后排放或再利用的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不包括氧化塘、渗水井和化粪池、改良化粪池和地埋式污水处理装置。
(2)工业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指提供社会化有偿服务、专门从事为工业园区、联片工业企业或周边企业处理工业废水(包括一并处理周边地区生活污水)的集中设施或独立运营的单位。不包括企业内部的污水处理设施。
(3)其他污水处理设施:指不能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居民区、风景旅游区、度假村、疗养院、机场、铁路车站等人群聚集地排放的污水进行就地处理的设施。
2、垃圾处理厂(场):垃圾填埋厂(场)、垃圾堆肥厂(场)和垃圾焚烧厂(场)(包括垃圾发电厂)。
3、危险废物处置厂:指提供社会化有偿服务,将多个工业企业或多个事业单位、第三产业或居民生活产生的危险废物集中起来进行焚烧、填埋等处置的场所或单位。
4、医疗废物处置厂:指将医疗废物集中起来进行处置的场所,不包括医院自建自用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医疗废物包括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包括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以及其他危险废物。
1、重点污染源普查内容:(1)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代码、位置信息、联系方式、经济规模、登记注册类型、行业分类等;(2)主要产品、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以及与污染排放相关的燃料含硫量、灰份等;(3)用水、排水情况,包括排水去向信息;(4)各类产污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5)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产、排污及综合利用情况;(6)污染源监测结果;(7)电磁辐射设备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情况。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与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与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非金属矿采选业中,开采的矿产资源、或作为冶炼加工的原料中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产业活动单位普查内容增加所开采的矿产资源或冶炼加工生产中的原料,以及产生的固体废物、废水、废气的放射性活度、放射性元素(铀、钍-232、镭-226)的含量。
有表2中产品或原料的产业活动单位,普查内容增加持久性有机物以及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或使用情况。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有在用、报废含多氯联苯的电容器、变压器的产业活动单位普查内容增加含多氯联苯类物质电容器(变压器)的使用情况。
表2 持久性有机物及消耗臭氧层物质普查种类
|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
滴滴涕、三氯杀螨醇、氯丹、灭蚁灵、全氟辛基磺酰类化合物、五溴二苯醚、六溴联苯、八溴二苯醚、十溴二苯醚、氯化石蜡42、氯化石蜡52、氯化石蜡70 |
|
消耗臭氧层物质 |
全氯氟烃、哈龙、四氯化碳、甲基氯仿、甲基溴、含氢氯氟烃 |
2、一般污染源普查内容:(1)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代码、位置信息、联系方式、经济规模、登记注册类型、行业类别等;(2)主要产品、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能源结构和消耗量以及与污染排放相关的燃料含硫量、灰份等;(3)用水、排水情况,包括排水去向信息;(4)各类产污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5)废水、废气、固体废物产、排污及综合利用情况;(6)污染源监测结果;(7)电磁辐射设备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情况;(8)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情况。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内容包括:(1)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代码、位置信息、联系方式等;(2)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3)能源消耗、污染物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4)二次污染的产生、治理情况;(5)污染物排放量和监测数据等。
1、污染物种类
包括:废水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或动植物油)、挥发酚、重金属类、砷、六价铬、氰化物、五日生化需氧量等。
2、普查污染物种类确定原则
(1)废水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或动植物油)为普查主要填报指标。
(2)其它指标可根据填报单位原辅材料的使用情况、产品的生产情况和生产工艺过程中物料存在情况进行选择填报。
(二)废气普查污染物种类
1、污染物种类
包括:废气流量、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等。
2、普查污染物种类确定原则
(1)废气流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为普查主要填报指标。
(2)工业粉尘、氟化物等指标可根据填报单位原辅材料的使用情况、产品的生产情况和生产工艺过程中物料存在情况进行选择填报。
(三)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普查污染物种类
工业固体废物普查污染物种类包括: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放射性废渣及其它工业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普查产生量、处置量、贮存量、综合利用量。
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指标包括: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nGy/h)、总铀、钍-232、镭-226、总α、总β。
普查表的填报主体是普查对象,普查员指导普查对象填报。
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可采取统一培训、统一发表、分别填报的方式开展,由区县普查机构组织召开普查对象负责人、普查表填报人的普查培训会议,进行统一宣讲,发放普查表,并明确要求普查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基层普查机构报送。也可采用由普查员入厂上门核实普查对象,发放普查表,讲解填表方法,告知收取普查表的时间等方式。两种方法也可结合使用。
在发放普查表或普查入户调查过程中,若发现清查工作中遗漏的污染源,应根据污染源的规模及性质向其发放普查表,并及时报告区县普查机构备案;发现普查对象在普查片区内不存在或清查后关闭的企业,应及时报告基层普查机构。
在普查表填报过程中,普查员应该到企业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技术规定》的要求,根据企业提供的生产经营记录、物料(含水、电及其他能源)消耗记录、原辅材料凭证及污染废物排放监测记录等资料,对企业普查表填报的准确性进行初步核查。一般污染源,若发现其使用的原、辅材料中含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或放射性污染物质,应及时报告区县普查结构,并请该企业改填普查详表。
普查对象应如实提供与普查相关的基础资料,以备核实普查表填报内容。资料主要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排水管网图,主要工艺流程图,主要物料(或排放污染物的前体物)和水平衡图,生产报表,煤、电、水票,产污、治污设施运行记录,环评、清洁生产报告及各种监测报告单等。
普查对象、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给定的全国统一的编码填报普查表。区县普查机构必须组织专门人员填报普查表行政区划代码、行业代码、受纳水体代码,对经市政管网排放的最终受纳水体名称予以核对。
工业源主要采用实际监测法、产排污系数法及物料衡算法核算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主要采用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1、主要内容
实际监测法是通过实际监测排污单位产生和外排废水、废气(流)量及其污染物浓度,计算出废气、废水排放量及其某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实际监测法所获取的监测数据是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的重要依据。实际监测法获取的数据包括普查监测数据、历史监测数据和在线监测数据,其中历史监测数据包括环保部门对该企业进行监督性监测数据(简称监督监测数据)、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数据(简称验收监测数据)、企业委托监测数据和企业自测数据。普查监测数据、监督监测数据由当地普查机构提供。
2、监测数据的认定
各种实际监测法获得数据必须符合下述规定,才能作为有效数据,用于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⑴普查监测的数据认定: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发布的《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技术规定》和《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技术规定》的规范及要求进行监测得到的数据。
⑵监督监测数据的认定:近3年内,由地级以上环保部门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监测得到的数据,并且经实地核查,企业3年内生产工艺和治污设施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且运行状况良好。废水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四次以上,废气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两次以上,并且任意2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月,任意3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季度。监测项目和监测分析方法符合规范要求。
⑶验收监测数据的认定:近3年内,地级以上环保部门对新建项目、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监测得到的数据,并且经实地核查,新建或限期治理项目3年内生产工艺和治污设施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且运行状况良好。
⑷委托监测数据的认定:近3年内,地级以上环保部门受企业委托出具的监测数据,并且经实地核查,企业3年内生产工艺和治污设施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且运行状况良好。废水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四次以上,废气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两次以上,并且任意2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月,任意3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季度。监测项目和监测分析方法符合规范要求。企业自送样品的委托监测数据不能作为普查数据使用。
⑸企业自测数据的认定:具有当地地级以上环保部门认可的环境监测资质,在报告期内出具的本企业的监测数据。自测监测数据必须通过当地地级以上环保监测部门质量审核及认定。
⑹在线监测数据的认定:必须通过地级以上环保部门对比验收监测,并按规定进行季度校准实验的监测数据。校准实验必须包括企业自校和环保部门比对两部分。
3、监测数据优先采用顺序
普查监测>历史监测>在线监测
4、历史监测数据优先采用顺序
监督监测>验收监测>委托监测>自测监测
近3年内的监测数据:首先采用最近一年的数据,如最近一年没有符合要求的监测数据,可逐年后退,最多推至第3年。
产排污系数法是指根据《产排污系数手册》中所涉及的工业行业产排污系数,核算普查对象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具体要求如下:
1、统一采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印发的《产排污系数手册》,不得采用其他各类产排污系数或经验系数资料。
2、根据产品、生产过程中产排污的主导生产工艺、技术水平、规模等,选用相对应的产排污系数,结合本企业原、辅材料消耗、生产管理水平、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确定产排污系数的具体取值,依据本企业2007年度的实际产量,核算产、排污量。
3、《产排污系数手册》中没有涉及的行业,可根据企业生产采用的主导工艺、原辅材料,类比采用相近行业的产排污系数进行核算。
物料衡算法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衡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行定量分析的一种方法。即:
投入物料量总和=产出物料量总和=主副产品和回收及综合利用的物质量总和+排出系统外的废物质量(包括可控制与不可控制生产性废物及工艺过程的泄漏等物料流失)
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时,应建立在对企业进行充分了解的基础上,从物料平衡分析着手,对企业的原材料、辅料、能源、水的消耗量、生产工艺过程进行综合分析,使测算出的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实际情况。
1、重点污染源以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为主核算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有符合本技术规定中“八、(一)2、‘监测数据的认定’”要求的监测数据的重点源优先采用实际监测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没有符合要求的监测数据的重点源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物料衡算法只在无法采用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时采用。
2、一般污染源主要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有符合本技术规定中“八、(一)2、‘监测数据的认定’”要求的监测数据的,可采用实际监测法。物料衡算法只在无法采用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时采用。
3、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中污水处理厂采用实际监测法测算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其它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可根据上述原则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或实际监测法核算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4、采用实际监测法得到污染物产、排污量时,可用产、排污系数法进行核算,如果差异小于20%,以实际监测法为准最终核定污染物产排污量。如两种方法核算的污染物产、排污量差异大于20%时,应对实际监测时企业的生产工况及生产工艺等进行核实,如实际监测时企业的生产工况符合相关监测技术规定要求,则以实际监测法为准核定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如工况不符合相关监测技术规定要求,应核准企业的生产工艺,并按照重新核定的工艺水平、规模及产品产量,用产、排污系数法核准产、排污量。
5、核定的污染物产排污量必须由普查对象与普查机构共同确认。若双方有分歧,普查机构能提供符合本技术规定要求的资料,普查对象不予认可时,普查机构有权最终确认其污染物产排污量上报,并作出说明。
|
序号 |
污染源类型 |
普查指标 |
备注 |
|
1 |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砷、挥发酚 |
|
|
2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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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六价铬、氰化物、挥发酚 |
|
|
4 |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重金属类、氰化物 |
可根据行业特点及生产工艺,适当选择重金属类污染物 |
|
5 |
非金属矿采选业 |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砷、氰化物、总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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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其它采矿业 |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 |
|
|
7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动植物油 |
其中132、133、134、135、136、139中类行业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 |
|
8 |
食品制造业 |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动植物油 |
其中143、144、145、146中类行业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 |
|
9 |
饮料制造业 |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 |
其中151、152、1533、1534类行业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 |
|
10 |
烟草制造业 |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 |
|
|
11 |
纺织业 |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 |
其中1712、1723、1743小类行业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六价铬 |
|
12 |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 |
|
|
13 |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动植物油 |
其中1910、1931小类行业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六价铬 |
|
14 |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 |
|
|
15 |
家具制造业 |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 |
|
|
16 |
造纸及纸制品业 |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 |
其中221、222中类行业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 |
|
17 |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 |
|
|
18 |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 |
|
|
19 |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氰化物、挥发酚、砷 |
|
|
20 |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
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 |
可根据行业特点及生产工艺,适当选择工艺类特征污染物 |
|
21 |
医药制造业 |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 |
|
|
22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 |
|
|
23 |
橡胶制品业 |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 |
|
|
24 |
塑料制品业 |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 |
|
|
25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氰化物、挥发酚 |
|
|
16 |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氰化物、挥发酚、六价铬 |
|
|
27 |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氰化物、砷 |
可根据行业特点及生产工艺,适当选择重金属类污染物 |
|
28 |
金属制品业 |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六价铬 |
可根据行业特点及生产工艺,适当选择重金属类污染物 |
|
29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氰化物、六价铬 |
可根据行业特点及生产工艺,适当选择重金属类污染物 |
|
30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氰化物、六价铬 |
可根据行业特点及生产工艺,适当选择重金属类污染物 |
|
31 |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氰化物、六价铬 |
可根据行业特点及生产工艺,适当选择重金属类污染物 |
|
32 |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氰化物、六价铬 |
可根据行业特点及生产工艺,适当选择重金属类污染物 |
|
33 |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 |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氰化物、六价铬 |
可根据行业特点及生产工艺,适当选择重金属类污染物 |
|
34 |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氰化物、六价铬 |
可根据行业特点及生产工艺,适当选择重金属类污染物 |
|
35 |
工艺品及其它制造业 |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 |
|
|
36 |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 |
|
|
37 |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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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 |
|
|
39 |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 |
|
|
40 |
污水处理厂 |
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五日生化需氧量、挥发酚、氰化物、总铬、六价铬、镉、铅、汞、砷 |
|
|
41 |
垃圾处理厂渗滤液 |
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总铬、六价铬、镉、铅、汞、砷 |
|
|
42 |
危险废物处置厂 |
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总铬、六价铬、镉、铅、汞、砷 |
|
|
43 |
医疗废物处置厂 |
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总铬、六价铬、镉、铅、汞、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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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废气污染物普查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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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污染源类型 |
普查指标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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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所有行业中具有独立燃料燃烧装置的 |
废气流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燃料煤中含硫量、灰份,燃料油含硫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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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
废气流量、工业粉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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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
废气流量、工业粉尘 |
可根据行业特点及生产工艺,适当选择工艺类特征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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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废气流量、工业粉尘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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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非金属矿采选业 |
废气流量、工业粉尘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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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它采矿业 |
废气流量、工业粉尘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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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其中201、202中类行业普查废气流量和工业粉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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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家具制造业 |
其中211中类行业普查废气流量、工业粉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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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造纸及纸制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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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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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
废气流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其中251中类行业增加氟化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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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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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根据行业特点及生产工艺,适当选择工艺类特征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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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医药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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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根据行业特点及生产工艺,适当选择工艺类特征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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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废气流量、粉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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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橡胶制品业 |
废气流量、粉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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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废气流量、工业粉尘 |
其中315中类行业、3111小类行业及磨沙玻璃制造行业增加氟化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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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
废气流量、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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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
废气流量、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其中有电解铝生产工艺的行业增加氟化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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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金属制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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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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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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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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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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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
废气流量、工业粉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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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
废气流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煤质含灰、含硫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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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垃圾焚烧厂 |
废气流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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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危险废物焚烧厂 |
废气流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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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医疗废物焚烧厂 |
废气流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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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为按照行业类别划分初步确定的普查污染物种类范围,在实际普查过程中,需按照普查对象的实际情况,结合普查对象特征污染物的排放状况确认具体普查指标。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之四
为规范全国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制订本规定。
农业源普查是摸清农业污染底数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是做好农业环境管理的重要基础。通过此次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不同农业源污染物的区域分布、污染类型、产生量、排放量及其去向,为农业环境污染防治提供决策依据。编制本技术规定的主要目的是:
(一)规范农业源普查工作,保证普查工作质量;
(二)确定农业源普查的对象,普查技术路线、方法、内容和步骤;
(三)指导农业源普查表式的设计和普查软件的开发应用。
普查对象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种植业污染源主要针对粮食作物(包括谷类、薯类和豆类)、经济作物(包括水果、花卉、油料、糖料以及棉、麻、茶、烟草、中药材等)和蔬菜作物(包括叶菜类、瓜果类、茄果类、根菜类、豆类、花菜类)的主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禽养殖业污染源以舍饲、半舍饲规模化养殖为对象,针对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和污水开展调查。
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以池塘养殖、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浅海养殖、滩涂养殖、工厂化养殖为对象,针对鱼、虾、贝、蟹规模化养殖或养殖专业户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开展调查。
1、种植业污染源:主要普查我国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作物主产区在种植业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情况。普查内容主要包括:
地块基本情况:包括地块面积、类型、坡度、土壤质地、肥力水平、种植模式、种植方向、耕作方式、排水去向等。
肥料:主要针对肥料(包括化肥和有机肥)的施用和流失情况开展普查。其中,化肥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有机肥包括商品有机肥、人畜粪便、土杂肥、厩肥、沼肥等。调查内容包括肥料名称、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施用量、施用时期、施用方法等。
农药:主要针对毒性高、用量大、难降解、未禁用的农药(如毒死蜱、阿特拉津、氟虫腈、吡虫啉、克百威、2-4-D-丁酯、涕灭威、丁草枯、乙草枯等,以下所指农药均相同)施用和流失情况开展普查。普查内容包括施药目的(杀虫、除草、杀菌等)。调查内容包括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农药用量、施用方法、施用时期等。
农膜:本次普查主要针对地膜开展普查。普查内容包括地膜厚度、使用量、覆盖面积、回收状况等。
秸秆:调查内容包括秸秆产生量、随意丢弃量、田间焚烧量、直接还田量、饲料利用量、燃料利用量、堆肥利用量、原料利用量等。
2、畜禽养殖业污染源:主要普查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普查内容主要包括:
畜禽养殖基本情况:包括饲养目的、畜禽种类、存栏量、出栏量、饲养阶段、各阶段存栏量、各阶段畜禽体重范围、饲养形式、饲养周期、精饲料和粗饲料的采食量、主要成分及含量等。
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包括粪便和污水产生量、清粪方式、粪便收集率、粪便和污水利用方式、利用量、排放去向、排放量,粪便和污水处理方式、实际日处理量和运行时间等。
3、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主要普查鱼、虾、贝、蟹等在规模养殖或养殖专业户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普查内容主要包括:
养殖基本情况:包括养殖模式、养殖水体、养殖类型、养殖规格、养殖面积/体积、养殖周期、苗种投放量、养殖产量、水体交换情况,换水频率、换水比例、换水总量、排水去向等。
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包括饲料名称、主要成分及含量、使用量,肥料名称、主要成分及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渔药名称、主要成分及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等。
种植业:包括以地表径流途径流失的总磷、可溶磷、总氮、硝态氮、铵态氮以及1~2种农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上述农药中选择,以下同),或以地下淋溶途径流失的总氮、硝态氮、铵态氮以及1~2种农药。
畜禽养殖业:污水包括化学需氧量(COD)、铵态氮、总磷、总氮、铜、锌、pH等;固体废物包括含水率、总磷、总氮、铜、锌等。
水产养殖业:养殖水体和外排水体中的化学需氧量(COD)、总磷、总氮、铵态氮、硝态氮、铜、锌等。
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普查排污系数测算相关的参数,测算全国农业源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
根据我国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的区域布局,在综合考虑影响农业源污染物产、排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分区,分区、分类监测农业源污染物产、排数量,获得不同分区主要类型农业源的产、排污系数。
在此基础上,依据各区在全国农业生产中的地位以及在农业源产排污负荷中所占的比重,遵循分类抽样原则,明确全国各省、市、县农业污染源普查结构、普查规模,全面开展普查工作,核算农业源污染物产、排数量。
药和农膜污染的主要因素,本次普查主要依据我国地形和气候特征,将种植业污染源普查划分为六大区域。其中,4个区域以平原为主,山地、丘陵比例较少;2个区域以山地、丘陵为主,平原所占比例较低。六大分区如下:
(1)东北半湿润平原区
包括内蒙古东北角、黑龙江、吉林、辽宁大部,共304个县,耕地面积1417万ha,土壤类型以黑土、黑钙土、草甸土、白浆土、暗棕壤为主。本区降雨量中等,肥料、农药用量较低,很难产生地表径流,重点考虑地膜残留污染,部分区域存在肥料、农药(特别是阿特拉津用量大,对地下水安全威胁大,需重点考虑)的淋溶污染。
(2)西北干旱半干旱平原区
包括内蒙古河套灌区、宁夏引黄灌区、甘肃河西走廊灌区和新疆内陆灌区等四大灌区,共152个县,耕地面积434万ha,土壤类型以灌淤土为主。本区地膜使用普遍,肥料、农药投入水平中等偏上,由于降雨量少,多为人工灌溉,很难产生地表径流,故主要考虑地膜残留污染,兼有肥料、农药淋溶污染。
(3)黄淮海半湿润平原区
包括黄河、淮河、海河流域中下游的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大部以及苏北、皖北、黄河支流的汾渭盆地和长江流域的南阳盆地,共计636个县,耕地面积2735万ha,土壤类型以潮土、褐土、棕壤为主。本区地形平坦,肥料、农药投入量高,灌溉条件好。主要考虑肥料和农药淋溶污染,特别是集约化蔬菜种植区;在棉区和露地蔬菜种植区地膜残留污染较为普遍。
(4)南方湿润平原区
包括成都平原、江汉平原、洞庭湖平原、鄱阳湖平原、皖中平原、太湖平原、长江三角洲、杭嘉湖平原以及东南沿海平原,共611个县,耕地面积1876万ha,水田占70%,旱地仅占30%,土壤类型以水稻土、潮土、红壤、紫色土为主。本区降雨丰富,河网密布,肥料、农药用量高,主要考虑因地表径流造成的肥料和农药流失,塑料大棚中存在淋溶污染,地膜污染相对较轻。
(5)北方高原山地区
主要包括青海中北部、内蒙古高原、黄土高原、东北和华北山地,共252个县,耕地面积1618万ha,土壤类型主要有草甸土、栗钙土、黄绵土等。本区降雨量较少,肥料、农药用量低,主要考虑水土流失造成的肥料、农药流失以及地膜残留污染。
(6)南方山地丘陵区
包括西南、江南和华南山地的秦巴山地、川鄂湘黔丘陵山地、云贵高原、川西高原、浙闽丘陵山地、闽南与南岭山地以南至沿海的粤桂大部、海南岛及云南西双版纳,共计857个县,耕地面积1601万ha。土壤类型包括红壤、紫色土、砖红壤、黄壤、黄棕壤、水稻土等。本区降雨较丰富,肥料、农药用量中等偏高,主要考虑由于水土流失造成的肥料、农药径流流失。
2、普查报表
(1)普查对象分类
依据地块经营权属的不同,将种植业污染源普查分为分散农户和规模化农场两类。其中,分散农户的耕地、园地数量没有限制,农场的耕地、园地数量应在10000亩以上(以下同)。对于耕地面积在10000亩以下的农场按分散农户对待。
(2)普查规模
种植业污染源普查以乡镇或规模化农场为基本单位组织实施。以地块为基本单元抽样调查。
凡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的所有乡镇和规模化农场均需进行普查,目的在于明确乡镇或农场耕地和园地的数量、类型、坡度、耕作制度、种植方向以及主要种植模式,为实地调查中的地块抽样提供指导。
(3)典型地块实地调查
对于规模化农场,按照每2000~5000亩调查一个典型地块(或棚室),具体抽样数量可根据农场规模、种植制度等因素确定。对于耕地面积在10000亩以下的小型农场按每1000亩耕地抽取一个典型地块开展调查。
分散农户经营是当前我国种植业生产的主要形式。对于分散农户,一般有多个分散地块,可调查符合普查抽样要求、且面积最大或最能代表其种植水平的地块或棚室。考虑到各普查分区的农户经营规模以及污染物排放的空间变异特性等方面的差异,确定本次普查抽样比例为:西北平原区和东北平原区农户抽样比例为1.0%,黄淮海平原区和南方平原区为0.6%,北方高原山地区和南方山地丘陵区为0.8%。
每个典型地块进行基本情况、肥料施用情况和农药施用情况调查。
1、普查分区
根据我国行政区划将全国分为六大区域,以规模养殖的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为普查对象,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普查工作。
(1)华北区
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和内蒙古等5省(市、区),辖428个县。华北区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共存,由于水资源相对缺乏,清粪方式以干清粪为主,粪便、污水处理处理率较低。
(2)东北区
包括辽宁、吉林和黑龙江等3省,辖290个县(市、区、旗)。本区畜禽养殖数量多,粪便产生量大,且基本不进行处理,贮存后直接用于农田;用水量和污水排放量少。
(3)华东区
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和山东等7省(市),辖644个县(市)。华东区是我国规模养殖水平较高的地区,粪便处理利用方式包括沼气综合利用、环保处理后达标排放、简单堆积后农田利用以及直接排放等。本区畜禽养殖数量大,但土地面积小、水网密布,与其它地区相比,污水排放量大,环境压力大。
(4)中南区
包括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和海南6省(区),辖633个县(市)。本区规模化养殖水平高,5万头以上的超大规模养猪场占全国的1/3。由于水资源丰富,清粪方式以水冲式为主,部分经过一定处理后排放、回用农田或池塘。
(5)西南区
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5省(市、区),辖511个县(市)。本区生猪养殖量大,但规模化水平较低,以家庭饲养为主,粪便污水部分采用沼气处理,多数直接排放,容易随地表径流进入环境。
(6)西北区
包括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5省(区),辖356个县(市)。本区降雨少,气候干燥。奶牛和肉牛养殖以放牧和小区饲养为主,饲料主要为饲草和秸秆,饲养成本较低,奶牛粪便污水基本不进行处理,部分储存后用于农田。
2、普查报表
(1)普查对象分类
依据养殖组织模式的不同,将畜禽养殖业分为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三类。规模化养殖场是指饲养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养殖场,其中:生猪500(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200头(出栏)、蛋鸡20000羽(存栏)、肉鸡50000羽(出栏)。养殖小区是指在统一规划的区域内,由多个养殖业主共同组成、按照统一操作规程进行养殖、管理的养殖方式;养殖专业户是指畜禽饲养数量达到一定数量的养殖户:生猪100(出栏)、奶牛20头(存栏)、肉牛50头(出栏)、蛋鸡5000羽(存栏)、肉鸡30000羽(出栏)。
(2)普查规模
凡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符合上述条件的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均属本次普查范围。普查每个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畜禽养殖基本情况和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
1、普查分区
依据全国行政区划、渔业区划和养殖水体类型分布,将水产养殖业分为内陆淡水养殖区和沿海养殖区两大类,其中内陆淡水养殖分为北部区、中部区、南部区三个区,沿海养殖区分为黄渤海区、东海区和南海区三个区。
(1)北部区
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河北、天津、北京、山西、内蒙古、陕西、甘肃、新疆、青海和宁夏等十四个省(市、区)。本区主要养殖种类有鲤鱼、鲫鱼、鲑鳟鱼、鳊鱼、罗非鱼、鲟鱼和蟹等,以池塘养殖为主,部分地区的工厂化养殖规模较大。
(2)中部区
主要包括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浙江和河南等八个省(市)。本区主要养殖种类有鲢鱼、青鱼、草鱼、鳊鱼、鲫鱼、罗非鱼、黄颡鱼、河鲀、鳗鲡、鳜鱼、乌鳢、虾、蟹、河蚌和龟鳖等,主要养殖方式有池塘养殖、围栏养殖、网箱养殖和工厂化养殖。
(3)南部区
包括云南、贵州、西藏、四川、重庆、广西、广东、海南、福建等九个省(市、区)。本区主要养殖种类有鲢鱼、鳙鱼、鲤鱼、鳊鱼、鲫鱼、罗非鱼、泥鳅、鲶鱼、鳗鲡、鲟鱼、黄鳝、鳜鱼、鲈鱼、河蚌和龟鳖等,养殖方式主要有池塘养殖、网箱养殖和围栏养殖和工厂化养殖。
(4)黄渤海区
包括山东、河北、辽宁和天津。本区主要养殖种类为鲈鱼、虾、蟹、贝、海珍品、鲆鱼和海蜇等,养殖方式主要有池塘养殖、滩涂养殖、浅海筏式养殖和工厂化养殖。
(5)东海区
包括上海、福建、江苏和浙江。本区主要养殖种类为鲈鱼、虾、贝、黄鱼、鲷鱼、河鲀和牙鲆,养殖方式主要有网箱养殖、池塘养殖、浅海筏式养殖、滩涂养殖和工厂化养殖。
(6)南海区
包括广东、广西和海南。本区主要养殖种类为石斑鱼、鲷鱼、大黄鱼、海珍品、鲈鱼、美国红鱼、军曹鱼、鰤鱼、虾、蟹和贝,养殖方式主要有网箱养殖、浅海筏式养殖、滩涂养殖、池塘养殖和工厂化养殖。
2、普查报表
(1)普查对象分类
依据养殖规模和经营权属的不同,将水产养殖业分为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两类。规模化养殖场是指养殖水面面积在50亩以上(对于工厂化养殖来说,养殖水体体积在3000立方米以上)、并且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水产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是指除规模化养殖场以外养殖规模在10亩以上的水产养殖户或养殖单位。
(2)普查规模
凡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符合上述条件的所有规模化水产养殖场和水产养殖专业户均属本次普查范围。
普查每个规模化养殖场或养殖专业户水产养殖基本情况和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情况。
由于农业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影响因素多、内容复杂、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农业、环保、统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多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相关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根据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渔业、畜牧)部门和环保部门要积极合作,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在省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内成立由农业(渔业、畜牧)、环保等部门组成的省级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组,各部门的具体分工可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而定。
省级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组要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指南》和本规定,尽快制定本省农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编制农业污染源普查项目预算并纳入污染源普查项目总预算,组建普查队伍,确保所辖县(市、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
考虑到普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不能单纯依靠农业(渔业、畜牧)、环保职能机构,必须发动各级科研院校和社会力量,选择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作为备选普查员,逐级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成为正式普查人员。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之五
为规范重点流域农村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农村生活源)调查工作,摸清农村生活污染物排放状况积累经验,制订本规定。
通过此次调查,全面摸清重点流域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的产生量、排放量及其去向;建立农村生活源资料档案,为防治农村面源污染提供基础技术支撑;为今后适当时机开展农村生活源的全面普查积累经验。
(一)规范农村生活源调查工作,保证调查工作质量;
(二)确定农村生活源调查的对象,调查技术路线、方法、内容和步骤;
(三)指导农村生活源调查表式的设计和调查软件的开发应用。
调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07年
农村生活源主要针对重点流域农村生活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造成的污染开展调查。
(三)调查范围
在太湖、巢湖、滇池流域和三峡库区开展重点流域农村生活源调查。
(1)太湖流域
太湖流域是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农村生活水平高,水冲厕所普遍,污水排放量大,多数直接或间接排向附近河流;农村生活垃圾人均产生量已达周边城市的三分之一左右。农村生活无水和垃圾已成为太湖水污染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
(2)巢湖流域
巢湖流域是我国重要的粮棉生产基地,农业集约化程度高,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低,大量的生活污水直排入湖,农村生活垃圾大多处于无人管理状态,被随意丢弃。
(3)滇池流域
滇池流域绝大部分农村无排水设施,污水都积蓄在庄前屋后,每逢雨季,粪便、污水随雨水流入滇池入湖河道。滇池周边农村地区年产生活垃圾约10万吨,多数乡镇缺乏收集清运处理系统,主要入湖河道成了农村倾倒垃圾的主要通道,垃圾成堆。
(4)三峡库区
三峡库区周边农村乱堆、乱倒生活垃圾现象较为普遍,生活污水大多数没有进行任何处理随意排放。
太湖、巢湖、滇池和三峡库区农村生活源调查涉及的区(县、市)详见附表1。
农村生活源主要调查不同流域、不同经济条件、不同生活方式下的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的产生情况,包括不同经济条件下的农村常住人口数量,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是否集中处理、集中处理方式,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分散处理方式、不同处理方式农户数、有下水户数、无下水户数等。
采用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产排污系数,测算重点流域农村生活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
以流域为调查分区,分区、分类监测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的产、排数量,获得各流域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的产、排污系数。产、排污系数研究由专业的研究部门承担。
在此基础上,以各流域行政村为调查单元,以农户为调查对象,全面开展调查工作,核算农村生活源污染物产、排数量。
四、实地调查
以行政村为单元,综合考虑经济条件和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处理方式,调查四大区域68个区(县、市)、1.5万余个行政村和30万多个农户。
行政村调查内容包括每个行政村户籍户数、户籍人口数、本村常住人口、外来常住人口,农民人均年收入、高收入人数、中等收入人数、低收入人数,各类厕所数量、生活污水有下水户数、无下水户数,生活污水受纳水体名称、代码,生活污水分散、集中处理情况,生活垃圾分散、集中处理情况等。行政村全部调查,共1.5万多个行政村。
农户调查内容包括农户户籍总人口、农户常住人口、外来常住人口、家庭年均纯收入、家庭生活日用水量、厕所类型、人粪尿去向,生活污水日产生量、有无下水、生活污水是否集中处理、生活污水去向及所占比例,生活垃圾日产生量、生活垃圾是否集中处理、生活垃圾种类及所占比例、生活垃圾去向及所占比例等。典型农户调查表按5%抽样调查,共约30多万户。
按区(县、市)、流域汇总所有行政村调查内容。
本项工作在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下,由重点流域省级普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实施。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农业组(农业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相关单位组成)负责组织起草产排污系数手册,指导地方开展调查工作。
附表 农村生活源调查涉及的区(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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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 域 |
省 市 |
地 区 |
区(县、市) |
|
太湖 |
上海 |
|
青浦区 |
|
江苏 |
苏州市 |
张家港市 |
|
常熟市 |
|
太仓市 |
|
昆山市 |
|
吴中区 |
|
吴江市 |
|
无锡市 |
江阴市 |
|
宜兴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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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山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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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湖区 |
|
惠山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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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 |
|
常州市 |
武进区 |
|
金坛市 |
|
溧阳市 |
|
镇江市 |
丹阳市 |
|
浙江 |
杭州市 |
拱墅区 |
|
西湖区 |
|
余杭区 |
|
临安市 |
|
嘉兴市 |
南湖区 |
|
秀州区 |
|
嘉善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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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 |
|
海宁市 |
|
平湖市 |
|
桐乡市 |
|
湖州市 |
吴兴区 |
|
南浔区 |
|
德清县 |
|
长兴县 |
|
安吉县 |
|
巢湖 |
安徽 |
巢湖市 |
居巢区 |
|
庐江县 |
|
无为县 |
|
和 县 |
|
含山县 |
|
舒城县 |
|
合肥市 |
包河区 |
|
肥东县 |
|
肥西县 |
|
滇池 |
云南 |
昆明市 |
五华区 |
|
盘龙区 |
|
西山区 |
|
官渡区 |
|
呈贡县 |
|
晋宁县 |
|
嵩明县 |
|
三峡库区 |
重庆 |
重庆市 |
渝北区 |
|
巴南区 |
|
江津区 |
|
万州区 |
|
涪陵区 |
|
长寿区 |
|
丰都县 |
|
武隆县 |
|
忠 县 |
|
开 县 |
|
云阳县 |
|
奉节县 |
|
巫山县 |
|
巫溪县 |
|
石柱县 |
|
湖北 |
宜昌市 |
夷陵区 |
|
秭归县 |
|
兴山县 |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
巴东县 |
附表1 农村生活污染源调查涉及的区(县、市)列表
|
流 域 |
省 市 |
地 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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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之六
为规范全国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制订本规定。
(一)规范生活源普查工作,保证生活源普查工作质量;
(二)确定生活源普查的对象,普查技术路线、方法、内容和步骤;
(三)指导生活源普查表式的设计和普查软件的开发应用。
二、普查对象
普查对象为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设区城市的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费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第三产业普查对象为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业、理发及美容保健业、洗浴业、摄影扩印业、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以及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第三产业普查规模要求见表1,低于普查规模低限的不进行普查。
表1 第三产业普查规模划分标准
|
行业类别 |
划分单位 |
普查规模低限 |
|
住宿业 |
床位数量 |
≥20张 |
|
餐饮业 |
座位数量 |
≥30个 |
|
洗染业 |
设备总容量 |
≥40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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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发及美容保健业 |
理发座位数量 |
≥5个 |
|
美容保健床位数量 |
≥5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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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浴业 |
澡塘、搡拿衣柜数量 |
≥20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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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足座位数量 |
≥20个 |
|
摄影扩印业 |
设备容量 |
具有扩印设备(不含门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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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 |
经营面积 |
具有专业洗车设备或
经营面积≥30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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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
住院床位数量 |
≥20张 |
三、普查内容
能源消费:包括能源结构、各类能源消费量,燃料中平均灰份与含硫量等。
生活污水:包括居民生活的用水量、污水排放量及处理量。
生活垃圾:包括生活垃圾的产生量、清运量,生活垃圾收集方式、处置方式及无害化处置量等。
主要普查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有一定规模并且有污染物排放的行业:
(1) 住宿业与餐饮业:包括开业时间、经营天数、用水总量、废水治理设施处理能力、废水处理工艺,排水去向、垃圾收集方式、燃料类型与消耗量、锅炉运行情况、废气治理设施等。住宿业须填写床位数,餐饮业须填写经营面积、餐位数、灶头数与油烟净化设施的情况。
(2)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经营面积、经营天数、用水总量、排水去向、废水处理工艺、废水治理设施处理能力、燃料类型与消耗量、锅炉运行情况等。洗染服务业须填写设备容量,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业须填写床位、座位数,洗浴服务业须填写衣柜、座位数,摄影扩印服务业须填写扩印设备情况,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服务业须填写车位数、专业洗车设备情况等。
(3) 医院:包括床位数、用水总量、废水处理工艺、废水治理设施处理能力、医疗垃圾产生量及处理形式、燃料消耗量、锅炉运行情况、医用电磁辐射设备(频率大于500赫兹且功率大于5千瓦)和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等。
(4) 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包括锅炉及运行情况、废气治理设施与处理能力、燃料消耗量、燃料硫份与灰份、除尘废水治理设施与处理能力、排水去向等。
(5) 机动车:按地区和市(地级)为单位的机动车分类保有量。
普查对环境影响较大,对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污染物普查指标见表2。
表2 生活源污染物普查指标
|
序号 |
污染源类型 |
普查指标 |
|
1 |
城镇居民
生活 |
废水 |
生活污水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
|
废气 |
废气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 |
|
固废 |
生活垃圾量 |
|
2 |
住宿业
餐饮业 |
废水 |
废水量、化学需氧量、总磷、动植物油、氨氮、总氮 |
|
废气 |
废气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
固废 |
生活垃圾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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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洗染业 |
废水 |
废水量、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 |
|
废气 |
废气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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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业 |
废水 |
废水量、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铅、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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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洗浴业 |
废水 |
废水量、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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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 |
废气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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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摄影扩印业 |
废水 |
废水量、化学需氧量、氰化物、六价铬、总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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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服务业 |
废水 |
废水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总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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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医院 |
废水 |
废水量、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总磷、氨氮、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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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 |
废气量、烟尘、氮氧化物、二氧化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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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 |
医疗废物产生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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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 |
医用电磁辐射设备、放射源、射线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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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 |
废气 |
废气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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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机动车 |
废气 |
总颗粒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 |
五、普查技术路线
生活源普查统一采取对普查对象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利用产、排污系数法测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的技术路线。技术路线见图1。
通过普查表获取产、排污系数测算所需的基础数据,用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统一印发的《生活源产排污系数手册》,核算各类生活源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一)普查表的填报
按照清查确定的普查对象发放普查表,普查员指导普查对象填写普查表。普查对象按照普查规定要求填报普查表。部分第三产业中的个体工商户填报普查表有困难的,可由普查员经询问了解情况后,协助填报。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普查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普查表所需的区域性信息,由当地普查机构组织相关部门负责提供,普查表由普查机构或有关部门填报。
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技术规定》的要求对普查表进行审核。对于生活源,实行三级审核制度,即普查对象自审、普查员初审、普查指导员审核。发现填报错误、逻辑错误或填报信息不合理的,要求普查对象予以更正。
为了确保污染源普查的数据质量,必须实行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对人员培训、清查摸底、普查登记、收表审核、数据录入、数据汇总、数据传输等各个环节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并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之七
为规范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制订本规定。
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是污染源普查的生命,是衡量普查成功与否的标准。因此,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必须贯穿普查方案设计、普查人员选调和培训、污染源清查、普查表填报、现场监测、普查数据审核汇总、处理和上报的全过程, 确保普查数据的完整性、代表性、准确性、可靠性和科学性,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提供质量保障。
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岗位,对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施质量管理和检查验收。质量管理人员应了解污染源普查工作各环节的质量要求和质量管理措施,熟悉各相关环节的工作。
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的需要,制定普查方案和技术规定。普查方案和各项技术规定要广泛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经过试点验证,并按程序报批后颁发执行。地方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严格执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和各项技术规定,组织相关部门、行业或领域的专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各级普查机构要高度重视普查人员的配备,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中抽调业务精、作风硬、组织协调能力强的干部参加普查工作。同时,从社会和大专院校中招聘一批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普查工作。
工业污染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员主要从市县区环保局管理或技术人员、大中型企业环境保护管理人员、街道办事处环保联络员中抽调;农业源普查员可以从农业系统管理或技术人员、县乡镇(街道)干部中抽调;也可以从参加社会实践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和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中选聘。为保证普查工作质量,普查员应尽量由熟悉本地区情况的人员担任。在普查任务完成以前,各单位不得随意调用普查员从事普查以外的工作。
各级普查机构可从环保部门选调业务骨干任普查指导员,负责普查员的业务指导和普查表格的审核。
普查前的人员培训。对普查人员分级培训,使其能正确地开展普查工作和数据填报。培训要确保质量,按照国家统一印发的教材进行培训,要选择合适的教员,省一级培训班的教员应经过国家的培训。培训中要有充分的交流、答疑时间,要结合实际演练提高培训效果。培训后要经过考核,合格者才能聘任为普查员及普查指导员。
国家负责省级和试点地区普查工作骨干的培训,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普查机构负责地方普查员及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普查开始后的人员培训。根据普查中发现的带有共性的问题,要及时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
(四)污染源清查
结合各地普查机构中相关成员单位(统计局、工商局、经贸委、环保局等)的已有信息形成基础的单位基本情况名录库(册),然后分清查小区拉网式筛查。对于名录库(册)中没有而清查中发现的单位,要记录其基本信息;对于名录库(册)中有但检查中已经不存在的单位,要落实该单位不存在的原因。最后把落实的单位登记造册,再根据普查有关技术规定确定该单位是否调查,是详查还是简查。清查过程中一定要避免小区之间的漏查,各清查小区的交界地要明确具体,清查时清查人员最好先从两个清查小区交界处进行清查。清查小区可按社区、行政村划分。
农业源依据当地农业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的具体情况,根据清查名单和规定的抽样比例确定相应抽查对象,确保抽取样本的代表性,并涵盖所有的样本类别。
清查工作的具体要求详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细则》。
根据普查对象提供的用水、能源消耗、主要原辅材料用量、产品产量等的报表和支持性材料,通过水平衡、物料平衡等技术手段,审核普查数据的合理性和准确性。严格执行数据调查程序。
污染源监测质量管理是贯穿监测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人员培训、生产工艺状况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