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环信〔2008〕25号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九重天小区加压抽水设备噪声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
市信访局:
居民楼内的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噪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没有明确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处理因该类噪声问题引发的投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适用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地方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告知投诉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另外,评价居民楼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噪声参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试方法》(GB12349-90)。我局环境投诉中心应投诉人的请求,对现场进行了2次夜间监测,第1次2008年2月29日21:54分为47.8分贝,22:10分为47.6分贝;第2次为2008年3月2日23:47分为47.4分贝,均未超过二类区国家规定《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详见图表1及附件。使用监测设备是HS6288系列噪声分析仪。此数据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我局同时也作了协调工作,多次与开发商、物业公司联系协调此事,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相互踢皮球,避而不见,造成协调失败。根据此情况,我局要求投诉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二OO八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环境投诉中心监测数据只能作参考而不能作法律依据的解释:
因环境投诉举报执法人员对监测没有资质证,只有执法证。为了方便广大群众的投诉和企业业主知道噪声是否超标而实施的监测方法。因此,投诉人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现场监测(如常德市环境监测中心等出据法律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