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管理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一切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包括涉外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建设项目)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四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级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 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具体环境影响评价分级,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执行。
第五条 项目选址阶段,环保部门参加选址现场踏勘。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环境影响文件,不需要进行可研的,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七条 环境影评价文件的审批按国家、省规定的审批权限制度进行审批,并分别于60、30、15日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作出书面审批决定并通知建设单位。
第八条 审批权限属市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报地方环保部门预身审后,再报市环保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