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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转发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 2008年3月1日-18日常德市环保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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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管理制度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管理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一切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包括涉外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建设项目)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四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级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     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具体环境影响评价分级,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执行。

第五条                     项目选址阶段,环保部门参加选址现场踏勘。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环境影响文件,不需要进行可研的,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七条                     环境影评价文件的审批按国家、省规定的审批权限制度进行审批,并分别于603015日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作出书面审批决定并通知建设单位。

第八条  审批权限属市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报地方环保部门预身审后,再报市环保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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