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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依据
发布日期:2011-09-30浏览次数:字号:[ ]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五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第五条

  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1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条例》第八条

  1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

  1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款

  1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16.《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条

  17《湖南省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条

  1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条

  19.《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三条

  20.《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21.《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2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23.《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四条

  24.《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

  25.《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26.《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三条

  27.《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六条

  28.《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

  29.《排污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

  30.《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31.《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一条

  32.《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第十条

  33.《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五条

  34《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第六条

  35.《湖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五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9.12.26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0.9.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8.6.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5.4.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7.3.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10.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9.1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1.1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9.1.1

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8.11.29

2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3.7.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国务院

1994.12.1

4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3.6.18

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3.15

6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务院

2004.7.1

7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国务院

2009.10.1

8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

2005.12.1

9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国务院

2007.10.9

地方

法规

1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4.2.1

2

湖南省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8.8.4

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2002.2.1

2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原国家环保局

1997.3.25

3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原国家环保局、对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商检局

1996.4.1

4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

2010.11.1

5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部

2010.3.1

6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国家环保总局

1992.10.1

7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原国家环保局

1992.10.1

8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

2009.9.1

9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1999.10.1

10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2001.5.8

11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

2003.7.1

12

排污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

2003.7.1

13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2003.10.15

14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

2004.6.1

15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环保总局

2004.10.1

16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2005.11.11

17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环境保护部

2009.3.1

地方规章

1

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

省政府

2003.12.1

2

湖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省政府

2001.5.1

3

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省政府

2007.10.1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6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和超5年期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批)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法律依据:(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九条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和转移危险废物审批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4.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审查

  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条

  5.核技术应用环评文件审批

  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条

  6.环境污染限期项目延期完成治理任务审批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共93 项)

  1.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

  (8)《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9)《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10)《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1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12)《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2.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6)《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7)《水污染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8)《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八条

  (9)《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3.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一条

  (4)《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5)《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4.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5.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6.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7.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擅自关闭、闲置、拆除污染物防治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6)《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8.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关闭,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十条

  (6)《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7)《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8)《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9)《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9.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5)《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10.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11.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12.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13.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处罚种类: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14.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15.未按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含铅汽油的

  处罚种类:没收所生产、进口、销售的含铅汽油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16.违反法律规定,存贮、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17.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18.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19.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20.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21.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22.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23.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24.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存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25.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26.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27.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28.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29.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

  30.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

  31.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项

  32.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33.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34.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35.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36.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37.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放射性环境监测结果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38.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

  处罚种类: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39.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40.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41.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42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43.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44.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

  处罚种类: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45.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46.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处罚种类: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47.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48.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理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49.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50.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按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5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52.不实施清洁生间审核或经审核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条

  (2)《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53.不公布或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2)《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54.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55.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56.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57.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58.医疗卫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59.医疗卫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60.医疗卫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61.医疗卫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62.医疗卫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法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63.医疗卫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单位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64.医疗卫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65.医疗卫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66.医疗卫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67.医疗卫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68.医疗卫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69.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70.医疗卫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71.医疗卫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72.医疗卫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73.医疗卫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收治的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74.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75.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76.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与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77.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78.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法律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79.检测机构在检测时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取消资格

  法律依据:《湖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80.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81.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82.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83.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84.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或者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85.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86.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87.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88.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2)《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89.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

  处罚种类: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90.建设项目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主体生产或者使用,罚款

  法律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91.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第(一)项

  92.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93.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致使环境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行政征收(共1项)

  排污费征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

  (6)《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7)《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8)《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二条

  (9)《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10)《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第四条

  ()行政确认(共1项)

  排污者《排污申报登记表》的审核确认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5)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6)《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7)《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8)《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

  (9)《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

  (10)《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九条

  (11)《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行政给付(共1项)

  排污费使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

  (6)《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7)《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8)《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9)《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其他行政行为(共3项)

  1.排污费稽查

  法律依据:

  (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2)《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

  2.对机动车辆污染排放状况进行抽检

  法律依据:《湖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十六条

  3.行政奖励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二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九条

  (8)《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

  (9)《湖南省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

  (10)《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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